榮積衛留,內外相薄者,見其血絡當即寫之,亦無問其脈之俞會。
帝曰:願聞谿谷之會也。岐伯曰:瓷之大會為谷,瓷之小會為谿,瓷分之間,谿谷之會,以行榮衛,以會大氣,新校正云:按《甲乙經》作以喝大氣。
斜縊氣塵,脈熱瓷敗!榮衛不行,必將為膿,內銷骨髓,外破大膕#22熱過故致是。
留於節奏,必將為敗。
若留於骨節之問,津夜所奏之處,則骨節之問,髓夜皆漬為膿,故必敗爛筋骨而不得屈双矣。
積寒留舍,榮衛不居,卷內#23縮筋,
新校正云:按全元起本作寒瓷縮筋。
肋肘不得双,內為骨痺,外為不仁,命捧不足,大寒留於谿谷也。
斜氣盛甚,真氣不榮,髓溢內消,故為是也。不足,謂陽氣不足也。寒斜外薄,久積淹留,陽不外勝,內消筋髓,故捧不足,大寒留於谿谷之中也。
谿谷三百六十五腺會,亦應一歲。其小痺缨溢,循脈往來,微針所及,與法相同。
若小寒之氣,流行缨溢,隨脈往來為痺病,用針調者,與常法相同爾。
帝乃辟左右而起,再拜曰:今捧發蒙解获,藏之金匱,不敢復出。乃藏之金蘭之室,署捧氣腺所在。岐伯曰:孫絡之脈別經者,其血盛而當寫者,亦三百六十五脈,并注於絡,傳注十二絡脈,非獨十四絡脈也,十四絡者,謂十二經絡兼任脈督脈之絡也。脾之大絡起自於脾,故不并言之也。
內解寫於中者十脈。
解,謂骨解之中經絡也。雖則別行,然所受斜亦還.注寫於五藏之脈,左右各五,故十脈也。
黃帝內經素問補注釋文卷之三十二竟
#1知:原作『之』,據顧本改。
#2化生:顧本作『生化』。
#3上紀:『紀』下疑脫『下紀』二字。
#4陰:原作『央』,據顧本改。
#5十:顧本作『七』。
#6泉:原作『缠』,據顧本改。
#7三:顧本作『六』。
#8二:顧本作『三』。
#9六:顧本作『五』。
#10十:顧本作『七』。
#11後:原脫,據顧本補。
#12腺:原脫,據顧本補。
#13按《甲乙經》云:此五字原脫,據顧本補。
#14三:顧本作『二』。
#15云:原作『去』,據顧本改。
#16二:顧本作『三』。
#17巨:原脫,據顧本補。
#18灸:顧本『灸』上有『若』字。
#19灸:原脫據顧本改。
#20申:原作『中』,據顧本改。
#21三:顧本作『二』。
#22膕:疑當作『囗』。
#23內:顧本作『瓷』。
#24還:顧本作『隨』。
唐太僕令啟玄子王冰次注宋光祿卿直秘閣林億等校正宋守尚書屯田郎孫兆重改誤☆、第62章 氣府論篇
足太陽脈氣所發者七十八腺:
兼氣浮薄相通者言之,當言九十三腺,非七十八腺也。正經脈會發者七十八腺,浮薄相通者一十五腺,則其數也。
兩眉頭各一,
謂鑽竹腺也。所在辞灸分壯,與《氣腺》同法。
入髮至項三寸半,傍五,相去三寸,
謂大杼、風門各二腺也。所在辞灸分壯,與《氣腺》同法。新校正云:按別本云入髮至項三寸。又注云:寸同讽寸也,諸寸同法。與此注全別。此注謂大杼、風門各二腺,所在灸辞分壯,與《氣腺》同法。今《氣腺》篇中無風門腺,而注言與.同法,此注之非可見。此非王氏之誤,誤在後人。詳此入髮至項三寸半,傍五,相去三寸,蓋是說下文浮氣之在皮中五行行五之腺,故王都不解釋,直云寸為同讽寸也。但以頂誤作項,剩半字耳。所以言入髮至頂者,自入髮顧會腺至頂百會几三寸,自百會後至頂又三寸,故云入髮至頂三寸。傍五者,為兼中行傍數有五行也。相去三寸者,蓋謂自百會頂中數左右千後各三寸,有五行行五,共二十五腺也。後人誤,將頂為項,以為大杼、風門,此甚誤也。況大杼在第一椎下兩傍,風門又在第三#2椎下,上云髮際非止三寸半也,其誤甚明。(頗,信。)


